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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亮台中月子中心價格點紛呈

《慈善法》歷經10年立法之路,獲得瞭社會各界的廣泛關註。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社會保障學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鄭功成在接受《慈善公益報》記者采訪時說,《慈善法》亮點繁多。

提交大會審議就是亮點台中產後月子中心

鄭功成參與起草瞭《慈善法》。在他看來,《慈善法》能夠拿到十二屆人大四次會議上來審議,本身就是最大的亮點。他對《慈善公益報》記者表示,“在我印象中,能夠上全國人大全體會議審議的法律並不多,過去來講有時候一屆五年也沒有兩三部。過去審議的都是重大的基礎性法律,這次將《慈善法草案》提交大會審議,當然是最大的亮點。”

另外,《慈善法》自身也有很多亮點。鄭功成認為,比如要求慈善信息公開,信息公開被寫入法律將為我們提高慈善事業的透明度提供法律依據,在立法之後,整個慈善業的透明度會得到提升,“這是一個亮點”;慈善信托在《慈善法》裡有專門的一章來規制,這等於是為先富起來的群體回饋社會提供瞭一個新途徑,“這又是一個亮點”;各方法律責任明確,監管部門、政府慈善組織、捐贈人、公眾各自負有什麼責任,在《慈善法》中都規定得很清楚,這些都是亮點。

個人不得發起公開募捐

過去幾年,個人發起求助的事情屢見不鮮,真困難的人的確因此受到瞭幫助,也有人則因此不勞而獲。個人是否能夠公開募捐,這也是《慈善法》中獲得廣泛關註的內容之一,《慈善法》對此有瞭明確規定。

根據《慈善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本法所稱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組織基於慈善宗旨募集財產台中產後月子的活動。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募捐和面向特定對象的定向募捐。”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闞珂表示,慈善的宗旨是“有利於不特定的大多數人”,而不是特意針對某一個人進行募捐。

《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開展募捐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對違法募集的財產,責令退還捐贈人;難以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於慈善目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那麼,當老百姓遇到困難該如何求助籌款才是合法的呢?

根據《慈善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並管理募得款物。”

個人求助指個人因為自身或親屬遇到困難而向外界求助以募集資產。闞珂表示,此類情況很難進行規范化制約,“這種情況下,如果出現濫用善款等行為,隻能對受捐人進行道德上的譴責,無法通過法律對其加以制約,也無法很好地維護捐贈人的權益。”因此,《慈善法》對於個人求助的態度是“不禁止,不調整”。

還有一種情況是在社區內部或單位組織內部開展互捐,闞珂表示:“這種情況是互濟互助活動,通俗來講就是‘抱團取暖’。”闞珂介紹,這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慈善活動,目前《慈善法》對於這類情況並沒有明令禁止。

總體而言,《慈善法》的宗旨是引導公眾的慈善活動通過慈善組織來做,因為慈善組織可以納入一個規范化的監督、管理范疇,使得公眾的慈善活動有法可依,這可謂是《慈善法》最大的亮點之一。

慈善投資收益用於慈善

慈善財產的使用一直是社會各界關註的熱點之一,它直接關系到慈善活動能否實現其慈善目的。對此,《慈善法》第六十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並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況下,年度管理費用難以符合前述規定的,應當報告其登記的民政部門並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

同時,《慈善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慈善組織為實現財產保值、增值進行投資的,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全部用於慈善目的。慈善組織的重大投資方案應當經決策機構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資助的財產和捐贈協議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產,不得用於投資。慈善組織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在慈善組織投資的企業兼職或者領取報酬”。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公益事業促進會副會長周森在8年前就提出慈善立法的建議,並且曾經兩次參與全國人大制訂《慈善法》的探討工作。這期間,他也見證瞭中國慈善形勢天翻地覆的變化。

同時,周森以自己參與慈善時的經歷舉例,他在將錢捐給相關機構後,也會擔心善款究竟被用在瞭哪些地方,是不是被實實在在地用完瞭。“因為管理不透明,慈善環境越來越受到傷害。”

在周森看來,如今《慈善法》中對慈善組織錢款公示方面的相關要求,恰好能起到提高公信力的作用,是《慈善法》的亮點之一。

遭遇騙捐可以討回公道

此前,男子扮“知乎女神”騙捐24萬元,女子謊稱父親在天津爆炸中身亡騙捐近10萬元……這樣的新聞不勝枚舉,當我們的善意遭遇騙捐後該怎麼辦呢?《慈善法》幫你討回公道。

騙捐不僅是缺乏道德的行為,更是違法行為。《慈善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騙取財產。”《慈善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慈善法》第一百零九條明確指出,“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政協委員、國浩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施傑向《慈善公益報》記者表示,公眾的善意遭遇騙捐,極大地破壞瞭慈善環境,《慈善法》規定可以投訴舉報、屬實將被依法查處,既保障瞭公眾利益也加大瞭違背誠信的成本,有效維護和推動慈善事業發展。

確保志願者的合法權益

進行災後心理援助卻因對方情緒不穩定而受傷;參與一線搶險救災卻因意外不幸受傷,參與公益活動途中遭遇意外……一些志願者在參加慈善活動時,卻面臨合法權益難以保障的尷尬。

針對這種情況,《慈善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慈善組織招募志願者參與慈善服務,應當公示與慈善服務有關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除瞭告知風險,《慈善法》第六十八條指出:“慈善組織應當為志願者參與慈善服務提供必要條件,保障志願者的合法權益。慈善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慈善服務前,應當為志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慈善項目女童保護基金管委會委員徐豪向《慈善公益報》記者表示,志願者是慈善服務的核心行動台中市月子中心力,充分保障志願者利益是《慈善法》人性化的表現之一,此項規定也是很多公益組織一直堅守的原則。以女童保護基金為例,作為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下的專項基金,主要以兒童防性侵教育為活動內容,志願者講師外出上課,尤其是去一些偏遠地區,可能會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風險。因此,我們在安排課程之前,都要經過開課當地的團隊申報備案,進行信息公開,將詳細情況公報後,征集培訓合格的講師;同時,為外派的志願者講師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最近,“海綿保險”還為女童保護基金的志願者講師捐贈瞭200份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大大保障瞭志願者的利益。

根據《慈善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慈善組織應當對志願者實名登記,記錄志願者的服務時間、內容、評價等信息。根據志願者的要求,慈善組織應當無償、如實出具志願服務記錄證明。”

北京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原民政部司長陳金羅對《慈善公益報》記者表示,希望媒體和大眾要準確理解立法含義,把《慈善法》真正變成一個全國人民實際的思想和行動,把《慈善法》的精神和台中產後月子中心價格當前的“十三五”規劃扶貧結合起來,使《慈善法》在我們中國夢當中發揮它應有的作用,這就是最大的亮點。

(責編:史雅喬、蔣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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